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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须备案才有效吗

来源: 时间:2017-05-18 作者:小多 浏览量:
        某企业负责人问:前不久,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录用了宋某等3名职工,与他们分别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保留一份劳动合同的同时,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他们保管。可宋某提出,劳动合同仅双方签字盖章是无效的,还必须到当地人社部门备案才能生效,并称劳动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劳动合同不备案就无效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是必须备案才能生效。
        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发生变化,如新招用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者退休、死亡时,都应对变化情况进行备案。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按照第58条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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