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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走人,用人单位应付经济补偿

来源: 时间:2017-06-29 作者:小多 浏览量:
案例分析:
        2009年2月,林某某应聘到某保安公司当保安,合同约定给林某某每个月的月薪为1800元,期限5年。在2014年2月合同即将到期时,保安公司说林某某已近50岁,体力下降,如果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月薪要降为1400元。林某某觉得月薪太低,遂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在离职时林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其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是员工自己决定不干的,并不是公司不同意续签,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林某某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专家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六项具体情形,其中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劳动合同期满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分解开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应包括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2)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3)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同意续订的。很显然,林某某的情况属于第1种情形,保安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额为林某某工作5个月的工资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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