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王是一家机械厂的电工,2012年12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3年,之后因薪资不高,心生去意。2015年12月中旬,小王利用双休日时间给老乡开办的企业修电机,老乡见小王技术熟练,便想要挖他。双方谈好后,小王决定拿完年终奖就辞职。领完年终奖后,小王打了辞职报告,但领导以工作任务繁重为由,告知小王即便要走,也要等三个月以后。小王对此提出质疑。
案件解析: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日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期职工,一种是试用期职工。回到本案中,小王属于合同期职工,故小王在提交辞职报告满30日后,不管老板是否同意,他都可以离职。老板以工作需要人手为理由想要延长职工的离职时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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