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4〕58号)
居民养老保险的概念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构成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体系。
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参保
居民养老保险主要面向农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是一项起到托底保障作用的制度。政府鼓励居民积极缴费、多缴费,缴费无风险,早缴多得,多缴多得。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
参保条件
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
身份条件: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
户籍条件:淄博市户籍
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缴费补贴
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1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110元,缴费2500元的补贴120元,缴费3000元的补贴130元,缴费4000元的补贴140元,缴费5000元的补贴150元。
重残困难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可以提前五年申请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基础养老金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为每人每月100元。
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丧葬补助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00元,高青县按省财政直管县规定执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依法继承。
★各区县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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