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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如何规定?

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7-04-15 作者: 浏览量:
 问:王先生进入公司一年,该公司试用期长达3个月,但是签合同只签了3年,而且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且加班没有加班费。咨询是否可以以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为理由与公司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像辞职一样提前1个月提出?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劳动者因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加班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1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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