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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要注意什么?

来源: 时间:2017-09-04 作者:小多 浏览量:

      劳动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最终的手段,劳务双方经过协商、调解及仲裁等方式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可提出劳动诉讼,劳动诉讼也是最权威的手段,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也可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权,那么,劳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劳动诉讼性质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时不可先采用诉讼的方式,须先仲裁。
      管辖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时效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劳动诉讼中,会先对仲裁的合法性作出审查,也会对仲裁不服部门进行分析讨论。诉讼时效涉及到工伤赔偿等身体受损害的赔偿争议时,为特殊的诉讼时效,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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