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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9-04-12 作者: 浏览量:

淄博人力资源对在现在这种新形势下做出了新的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1.降低企业用工和进出口成本。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继续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公开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市口岸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市商务局会同市税务局、淄博海关负责实施)

2.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3年内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5200元标准,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实施)推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态覆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4.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负责实施)

二、鼓励大众创业带动就业

5.持续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2019年起,市政府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的基础上,继续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扶持资金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继续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组织开展创业典型选树活动,定期举办创业大赛,营造大众创业浓厚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5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负责实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负责实施)

7.培育多元化创业载体。鼓励区县利用存量商业资源、老旧商务楼宇、仓储设施、闲置厂房等资源新建或改建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鼓励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等服务,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扶持。(市国资委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支持创业示范载体建设,每年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每处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扶持;对认定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园区)的,继续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予以配套奖补。(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三、扩大职业培训改善就业

8.大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学科专业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精准对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负责实施)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9.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区县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10.完善失业人员培训政策。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执行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11.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全链条扶持措施,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团市委等负责实施)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至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促进实现高质量就业,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规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加大对“求职贷”“培训贷”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行为打击力度。(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12.推动其他群体就业创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开展清理欠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2019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实施)做好残疾人、困难妇女等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五、健全援助制度帮扶就业

13.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要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按“一不三一”(即“不见面审批”和“一门式、一窗式、一网式”)的标准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14.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区县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区县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条件的,通过综合施策,帮助解困脱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六、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15.压实各方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区域稳定就业的主体责任,发挥好就业和农民工联席会议协调作用。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激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效果差、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突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就业信息共享机制;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策解读和实施效果评估,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政策调整,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扶持措施。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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